(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芦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曾因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管制一年,因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1时至2时期间,被告人芦军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6号金顺大冷面饭店吃饭,因饭店打烊不卖酒,遂报警。工人村派出所民警蔡某、刘某及巡防队员徐某某、王某甲接警后到达饭店,在询问劝解过程中被告人芦军将被害人蔡某摔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擦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芦军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芦军辩称没有摔警察,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时至2时期间,被告人芦军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6号金顺大冷面饭店吃饭,因饭店打烊不卖酒,遂报警。工人村派出所民警蔡某、刘某及巡防队员徐某某、王某甲接警后到达饭店,在询问劝解过程中被告人芦军将被害人蔡某摔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擦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我是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工人村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10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民警刘某负责110出警工作,我们接110指令称“在沈阳市铁西区十二路劳动公园正对面金顺大冷面发生民事纠纷事件”,我与民警刘某及巡防队员徐某某、王某甲开车赶到警情地点,看见芦军一个人坐在饭桌旁边,芦军坐着向我们挥手称是他报的警,我走到芦军身边问芦军有什么帮助,芦军说饭店不卖他酒,要求我们让饭店卖酒给他,我向饭店服务人员询问一下情况,服务人员说饭店已经下班卖不了酒。我就把事情向芦军说了一遍,芦军当时已经喝了很多酒,我劝其早点回家休息,芦军不愿意,并辱骂我,同时站起来用手指戳我的脸部,我本能的用手推开他戳我脸的手,他就上来拽着我的衣服,一下子把我摔倒地,我的左膝当时就在地上磕破了,接着其他出警人员将他制服,并把芦军带回派出所,将出警情况反映给值班所长。我和刘某当时穿着制式警服且开的110出警车辆,我及出警人员并没有对芦军进行殴打。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是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工人村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10日10时04分,我和民警蔡某负责值班期间接110出警工作,110指令称“在沈阳市铁西区十二路劳动公园正对面金顺大冷面发生民事纠纷事件”。我和民警蔡某及巡防队员徐某某、王某某开车到警情地点看见芦军一个坐在饭桌旁边向我们招手,我们走到芦军身边问其有什么需要帮助,芦军说饭店不卖他酒,让我们告知饭店让饭店卖酒给他,蔡某向饭店服务人员询问,服务人员告诉我们已经下班了结不了账卖不了酒。芦军当时已经喝了很多酒,蔡某劝他说时间已经不早了让他早点回家,芦军当时就不高兴了,并辱骂蔡某。蔡某反复劝说芦军但芦军依旧没有停止辱骂,并用手指蔡某的鼻子戳蔡某的脸,这时蔡某用手抓住芦军人的手,但芦军反抗,拽住蔡某的胳膊,将蔡某拽倒后摔在地上,当时现场很混乱我与巡防队员制止住芦军行为,芦军边骂边反抗,然后我们将芦军带上警车,回到派出所后将此次出警情况反映给值班所长。我们看见蔡某膝盖裤子有损坏,并膝盖红肿。出警时我和蔡某穿着制式警服,且开着110的出警车辆,我们并没有殴打芦军的行为,现场除了我们还有饭店的服务人员。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工人村派出所巡防队员,2014年7月10日凌晨1点左右,我与同事警察蔡某、刘某、及巡防队员王某甲出警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6号楼下的金顺大冷面,报警人叫芦军。当我们见到他时,他已经喝多了,芦军报警就是想要饭店卖给他酒,但当时饭店已经下班了,我们劝芦军回家,但芦军满口脏话,并用手指着蔡某的脸,手指戳到蔡某的脸上,蔡某就用手抓住芦军的手,芦军反抗并把蔡某拽倒摔在地上,看到这种情况我们出警的其他同志就把芦军制住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蔡某的裤子摔破了,左膝盖有红肿,蔡某和刘某当时身着制式警服且开的是110出警车辆,当时除了我们还有饭店服务人员。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是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局工人村派出所的巡防队员,2014年7月10日凌晨1点左右,我与同事警察蔡某、刘某、及巡防队员王某某出警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6号楼下的金顺大冷面,报警人叫芦军。当时他已经喝了酒,还坚持让饭店卖酒给他,看样子像是喝多了,当时饭店已经下班了,我们劝芦军回家,但芦军满口脏话,并用手指着蔡某,并戳蔡某的脸,蔡某就用手抓住芦军的手,芦军反抗并把蔡某拽倒摔在地上,看到这种情况我们出警的其他同志就把芦军制住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蔡某的裤子摔破了,左膝盖有红肿,蔡某和刘某当时身着制式警服且开的是110出警车辆,当时除了我们还有饭店服务人员。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1时许,我在工作的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6号楼下金顺大冷面打更,当时我们饭店已经下班了,芦军因为喝醉了酒不走,让我继续卖酒给他,我对芦军说我是打更的不卖酒,芦军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工人村派出所民警出警,劝芦军回家,芦军辱骂其中一个民警(到派出所后知道其叫蔡某),什么脏话都骂,民警还是劝他让芦军早点回家休息,民警告诉芦军请他不要骂人,并告诉芦军这是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芦军客气点,芦军就用手戳蔡某的脸,蔡某把芦军戳他脸的手推开后,芦军上去抓住蔡某的衣领把蔡某摔倒地上,这时出警的民警上前将芦军控制住带上警车就走了。当时没有警察打过芦军,我们饭店有录像,但是当时已经下班就把录像关了。蔡某穿着警服,并且开着警车来的,芦军只打了蔡某没有打别人。6、警察证复印件、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芦军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芦军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被告人芦军的前科劣迹情况。4、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蔡某左下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派出动单、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证实出警时,手机有问题并未录上,未调取出警过程的录音录像。6、被告人芦军供述证实2014年7月10日1时左右,我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6号楼下金顺大冷面喝酒,饭店不卖我酒,我就报警了。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芦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芦军辩称没有摔警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被害人蔡某证实2014年7月10日凌晨1时,接110指令,着警服带队到沈阳市铁西区十二路金顺大冷面处理民事纠纷事件,被告人芦军酒后不听劝阻,不仅辱骂警察,而且还用手拽我的衣服并把我摔倒,造成左下肢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的后果,证人证言亦对这一过程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芦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颖审 判 员 李忠勤人民陪审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