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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19号原告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彭任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积平,系该公司债权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哲铭,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张建华,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35号1单元305室。本院受理原告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告张建华在原告处租赁的神钢牌SK260-8(机号3862)挖掘机壹台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建华在原告处租赁的神钢牌SK260-8(机号3862)挖掘机壹台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