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8)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安全,黄道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02号原告:曹安全。被告:黄道荣��本院受理原告曹安全与被告黄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安全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