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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童X珍与孔X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X珍,孔X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号原告:童X珍,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孔X灼,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童X珍诉被告孔X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武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X珍,被告孔维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X珍诉称:我与被告孔X灼是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婚检才发现被告有大小三阳,经过接触后又发现被告有前列腺炎且还做过肺部手术,以上均影响生育,但被告又一直不肯去看医生,导致我们一直分居两地,也因为这事经常吵架,对峙,我们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加上我的年龄又经不起等待,所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本案诉讼费用我自愿承担。被告孔X灼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一、我在婚检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大小三阳,我也是在婚检之后才知道的,而前列腺炎也是原告说自己患上妇科病后,要我去检查才知道的,并非在婚前有意隐瞒。我知道自己身体不好,但经咨询医生,均告知我这些都不影响生育,只是让我调理好身体后再准备生育,并且我不认为原告的妇科病与我患前列腺炎有直接因果关系,毕竟我与前女友在一起八、九个月她都没有说因我患上妇科病。自从我得知自己患病以来,都在积极努力去医治,但治疗时间尚短,我需要时间来治病和调理身体,希望原告能给我时间。二、我与原告之间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性子比较直,缺乏耐心,时常跟我闹脾气,但是我觉得两人在一起不容易,我尽量去容忍迁就,同时尽自己能力去关心照顾她,我也希望原告能对��多点信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童X珍与被告孔X灼于2014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14年4月16日在封开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尚未生育子女。婚后,童X珍通过婚前健康检查报告,获知孔X灼患有大小三阳,医生建议两人暂不生育。不久,童X珍患上妇科病,其认为与孔X灼身体有关,遂要求孔X灼到医院检查,医生确诊孔X灼患有前列腺炎且告知该病会对童X珍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建议两人在治愈前暂不生育。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婚前有意隐瞒身体状况,婚后又不积极寻医治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同时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尚短,现因被告身体健康的原因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双方应互相体谅,通过沟通交流来解决冲突,维护好家庭的和睦。又正如被告所说,从获知其自身患��至今,时间较短,且被告所患并非医学上不可治愈的病,其辩称需要时间去医治的理由是可信的,希望原告能拿出耐心,被告也不要讳疾忌医。同时,对于原告诉称因被告患病导致自己患妇科病,被告提出质疑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童X珍与被告孔X灼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童X珍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款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