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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某百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某百货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某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某百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燕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杨俊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