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唐定相与年福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相,年福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唐定相,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年福仕,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唐定相诉被告年福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年福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年福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韦正堂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新村7幢503室(合包字第150037819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