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5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虞辉辉与方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辉辉,方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5005号原告��虞辉辉,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组。被告:方锡平。原告虞辉辉诉被告方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虞辉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