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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进平与林金发、林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平,林金发,林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42号原告林进平,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金发,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志斌,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平与被告林金发、林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林进平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