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素仁与冯亮福、陈艳平、陈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肃仁,冯亮福,陈艳平,陈德华,付清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肃仁。被告冯亮福。被告陈艳平。被告陈德华。被告付清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肃仁与被告冯亮福、陈艳平、陈德华、付清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清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清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肃仁撤回对被告付清培的起诉。审判员  王钟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