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郭芝魁与陶晓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芝魁,陶晓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芝魁,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永飞,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晓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上诉人郭芝魁因与被上诉人陶晓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6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常洪雷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郭芝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芝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芝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郭芝魁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郭芝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邸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