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爱学与万海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学,万海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爱学,女,汉族。被告万海丽,女,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学诉被告万海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学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