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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爱学与万海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学,万海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爱学,女,汉族。被告万海丽,女,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学诉被告万海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学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