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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焕与尹高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杨焕。委托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高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86号。负责人刘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谦,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焕与被告尹高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姜静依法组织调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尹高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尹高莉驾驶冀F×××××号轿车,在高碑店市五一路凯旋门南侧路段由南向东斜穿公路时,与由南向西翟旭东(乘车人:原告杨焕)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翟旭东、杨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24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尹高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旭东、杨焕无责任。原告杨焕受伤后在高碑店市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1.左根骨、足舟骨及内侧楔骨骨折;2.左足跟皮裂伤缝合术后。医嘱建议:1.石膏固定2个月复查;2.每月定期复查;3.逐步加强功能锻炼,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4.不适随诊;5.全休三个月;6.陪护一人。共花医疗费3844.94元,其中尹高莉支付1158.13元。原告杨焕事故发生时系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收入3250元。另查明,被告尹高莉所驾冀F×××××号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杨焕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复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903.8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前赔偿原告杨焕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前返还被告尹高莉垫付赔偿款1158.13元。三、原告杨焕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事故一次性了清,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缠。四、案件受理费1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焕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姜静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裴满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