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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侯金玉与杜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玉,杜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侯金玉。被告杜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玉诉被告杜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侯金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金玉以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侯金玉承担。审 判 员  李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邢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