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岳与宁勇、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宁勇,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杨岳,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勇,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张丽娟,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岳与被告宁勇、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岳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杨岳承担。审 判 长 穆 军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