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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岳与宁勇、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宁勇,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杨岳,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勇,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张丽娟,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岳与被告宁勇、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岳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杨岳承担。审 判 长  穆 军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