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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内环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杜伟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琼海亨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