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祥军诉杨玉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祥军,杨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7-2��申请执行人:沈祥军,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杨玉国,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国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