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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祥军诉杨玉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祥军,杨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7-2��申请执行人:沈祥军,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杨玉国,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国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