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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敏与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黄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93号原告黄敏,农民。被告黄飞,农民。原告黄敏诉被告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颖琪独任审判。2015年1月19日,原告黄敏以其已经与被告黄飞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敏撤回本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颖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志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