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睢复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庞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彬,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复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庞彬,个体户。被执行人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中央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卢国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绪中。庞彬与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睢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绪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王绪中的银行存款共28966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睢宁县中央步行街2号楼-0单元10101室和3号楼1单元-122室的房产两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徐州公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76.71万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估价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未提出异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621351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抵本案执行款621351元,本院已依法做出裁定,将该房产作价62135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本案执行款;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睢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周柯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