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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旭辉与被执行人黄锦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辉,黄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黄旭辉,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平市。被执行人黄锦明,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旭辉与被执行人黄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黄锦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