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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与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投资人:佟福江,系该厂厂长。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宏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与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松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的投资人佟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诉称:2007年原告给被告送白灰及岩砂晶材料,被告共计欠材料款53930.00元。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尚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539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被告在建设清河区一小学校及鸿宇工地时,原告为其供应白灰及岩砂晶材料,其间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材料款。2014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白灰及岩砂晶材料款5393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明、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客观真实,故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扣除已付部分被告还尚欠原告白灰及岩砂晶材料款539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给付。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2014年12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材料款欠款证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给付义务,即应以2014年12月9日为计息期日。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尚欠原告铁岭市清河区辽北天瑞白云灰厂的白灰及岩砂晶材料款53930.00元并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松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