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玉山与辽阳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山,辽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陈玉山,男。被告:辽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山与被告辽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山以“我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陈玉山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玉山负担。审判员 沈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