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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李XX诉韩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韩XX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78号申请人李XX,女,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孝伦,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大学文化,务农职业,系申请人亲属。被申请人韩XX,男,生于1971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XX诉被申请人韩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庆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XX的生母与被申请人韩XX的生父系同胞兄妹,李XX与韩XX1993年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8月17日,双方隐瞒近亲关系的事实骗取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已死亡),1997年7月生育一子韩YY在养。2015年1月4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存在近亲关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韩XX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故申请人主张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十条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规定,判决如下: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韩XX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李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庆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先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