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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许时冬与李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许时冬,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征,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时冬诉被告李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时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时冬撤回对被告李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许时冬负担。审 判 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