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许时冬与李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许时冬,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征,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时冬诉被告李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时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时冬撤回对被告李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许时冬负担。审 判 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