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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与被告陈昌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红;陈昌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江民初字第44号 原告:陈红,男,1974年9月9日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昌龙,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陈红诉被告陈昌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陈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昌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撤回对被告陈昌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狄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