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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红缨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与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红缨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63号原告:北京红缨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号院*号楼**层*座1101。法定代表人:王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帆,该公司法务。被告: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西凤路***号。法定代表人:秦兴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缨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红缨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红缨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