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荥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杰山与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山,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山,男,汉族,生于1945年12月1日,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院****号。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乡申庄村。法定代表人林伏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2)荥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2)荥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杰山借款本息2257900元,案件受理费24864元。申请人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于2013年11月13日前支付138592元,其余自愿放弃。现查明在被执行人开办的公司名称及发票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追加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黄青歧、康卫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海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