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彬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弥刚鹏审判员  杨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莉莉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