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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与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85号原告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家烟霞村。法定代表人兰民世,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绍兵、丁亚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思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志伟,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绍忠,系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与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