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孙培志与孙兵,梁洪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志,孙兵,梁洪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孙培志,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孙兵,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梁洪坤,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志与被告孙兵、梁洪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培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3元,减半交纳17051.50元,由原告孙培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发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