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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崔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代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