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崔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代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