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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周XX,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XX,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