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樊雪亮与被告汤志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雪亮,汤志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樊雪亮。被告汤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雪亮与被告汤志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雪亮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雪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雪亮承担。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