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中起,张金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庄中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崔庙镇管庄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60601393X。被告:张金霞,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崔庙镇本头刘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906014002。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中起与被告张金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中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中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中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庄中起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