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梧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梧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薛长虹、张斌,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王晓明陪审员 黄权伦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伟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