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100元,退还给原告高某。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