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光亚学校和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光亚学校,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市光亚学校。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卿光亚,校长。委托代理人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潘虹,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欣,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江堰市光亚学校因诉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16日,原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光亚小学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幼儿园场地和房舍,乙方自筹资金,负责创设幼儿园内、外部设施及举办幼儿园的一切条件,其投资购置的设备及建造的设施归其所有;甲方提供的房舍和场地只用于举办幼儿园,不得另作它用,协议的有效期为20年等。2014年2月28日,武侯区教育局向光亚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双方签订的办园《协议书》将于2014年6月到期,“都江堰光亚学校(原光亚小学)领办的芳草地(光亚)幼稚园场地在协议到期后应当归还我局,望您积极配合我局做好幼儿园回收工作,并于协议到期日(2014年6月16日)前腾退,将场地移交至我局。”2014年3月3日,光亚学校向武侯区教育局提交《关于芳草地光亚幼稚园收到要求“腾退”告知的报告》,表明不同意回收,并提议继续使用的处理方案。2014年5月22日,武侯区教育局向光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关于芳草地光亚幼稚园收到要求“腾退”告知的报告的复函》,明确告知幼稚园必须收回,为了不影响幼儿正常入托,愿意无偿将回收时间延迟至2014年6月30日,并提出对目前幼稚园内现有设施设备的处理意见。嗣后,光亚学校以武侯区教育局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行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侯区教育局于2014年2月28日向上诉人光亚学校发出的告知书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所作出的,该告知书不是被上诉人武侯区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光亚学校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东审 判 员 喻小岷代理审判员 邱方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