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魏国洪与渭南市临渭区东迎定点屠宰场仓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洪,渭南市临渭区东迎定点屠宰场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魏国洪,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宝塔吴库自然村29号,现系渭南市临渭区东迎定点屠宰场内经销猪副产品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东迎定点屠宰场。法定代表人李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洪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东迎定点屠宰场仓储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国洪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3537元,由原告魏国洪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