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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9号原告下某某,男,藏族,1962年8月2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8年2月1日生,甘肃省和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下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靠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