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商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龚珊珊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珊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021号原告龚珊珊。法定代理人龚荣山,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道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珊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珊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珊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龚珊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