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谭某甲,潍坊市××××职工。被告庞某,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被告庞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子女,长子谭某乙现已年满20周岁,小女儿谭某丙现年9岁。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行事武断。在婚后长达20年的时间里,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2010年11月份起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庞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谭某乙,谭某乙现已工作,××××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丙,谭某丙现就读于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四年级。2014年9��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已逾二十一年,且生育一子一女,有较稳固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信互爱,积极改正自身不足,多为孩子着想,加强沟通与理解,仍可维持和睦的家庭,营造幸福的生活。原告虽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法舜审 判 员 张旭艳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