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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现民与梁慧尊、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民,梁慧尊,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伊三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现民,男,汉族,1962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慧尊,男,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法定代表人:梁慧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民诉被告梁慧尊、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民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慧尊、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民撤回对被告梁慧尊、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计4375元,由原告王现民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