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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旭颖因与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某,X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王江晖审判员  孟庚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