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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杨琳与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忠明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琳;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王忠明;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29号原告杨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赵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南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被告王忠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901。法定代表人常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