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文生与方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生,方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魏文生。被执行人:方东明。申请执行人魏文生与被执行人方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东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贾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