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翠屏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碧银诉被告宜宾正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碧银,宜宾正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卜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罗碧银,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彭华书,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宜宾正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炳君、李永贵,公司职员。被告:王卜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碧银诉被告宜宾正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碧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正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卜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碧银撤回对被告宜宾正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卜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罗碧银负担。审 判 长  谭玉华人民陪审员  罗晓光人民陪审员  龙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