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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吴文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吴文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西湖管理区西湖镇西湖路。法定代表人:杨旭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楚平,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文茂,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诉被告吴文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