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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同强、秦启忠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张同强,秦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沧海路203号。法定代表人蒋海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同强。被执行人秦启忠。原告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强、秦启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全权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同强、秦启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蒋海金及委托代理人汪正一与被执行人张同强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同意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以被执行人张同强的债权转让款217884元和价值132000元的经编布接受抵偿本案货款349884元(自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即时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同强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20000,尚欠货款本金15769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张同强届时未按上述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得利纺织有限公司可申请东阳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抵债权349884元,余款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执委字第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