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洪永存与洪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存,洪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9号原告:洪永存。被告:洪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存诉被告洪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永存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永存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永存撤回对被告洪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洪永存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