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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玲,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世明,孙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韩晓玲。被执行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丁世明。被执行人:孙素月。韩晓玲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世明、孙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世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及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的两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孙素月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瓦路某小区某室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