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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荣奎与邵秋石、王继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奎,邵秋石,王继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荣奎,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邵秋石,住承德市。被告王继会,住承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原告刘荣奎与被告邵秋石、王继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荣奎负担。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土菥 关注公众号“”